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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章程


根据1956年《印度医学委员会法》第3(1)条,委员会由以下成员组成:

  • 除联邦属地外,各邦各一名议员,由中央政府与有关邦政府协商提名。
  • 每所大学各选出一名委员,由大学教务委员会成员从大学医学院成员中选出,如大学没有教务委员会,则由法院成员选出。
  • 拥有国家医疗登记册的每一州各选出一名成员,由登记在该登记册上的具有附表一和附表二或附表三第二部分所列医疗资格的人从中选出。
  • 委员会将从委员中选出七名成员,他们均为具备附表3第I部所载医生资格的人士。
  • 中央政府将提名八名成员。

总统和理事会副主席由理事会成员在内部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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