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I的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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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至2010年12月)

(2002年4月6日《印度公报》第三部分第四版刊登)


印度医学委员会

通知
新德里,2002年3月11日
不。mci - 211(2) / 2001 /注册。印度医学委员会行使1956年《印度医学委员会法》(1956年第102号)第33(m)条第20A条所赋予的权力,经中央政府事先批准,现就注册医生的职业行为、礼仪和道德制定以下规定

短标题和开始

  1. 这些条例可称为2002年印度医学理事会(专业行为、礼仪和道德)条例。
  2. 条例自在官方宪报刊登之日起生效。


章我

1.医学道德规范

答:声明:


每个申请人在根据本法的规定提出注册申请时,应提供一份声明的副本,并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一份正式签署的声明附录1。申请人亦须证明已阅读及同意遵守上述规定。

B。医生的一般职责:

1.1
医生的性格(持有医学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文凭或任何医学学科同等资格的医生):

1.1.1医师应当维护职业的尊严和荣誉。

1.1.2医学职业的首要目标是为人类服务;报酬或经济收益是次要的考虑因素。无论谁选择了自己的职业,都承担着按照职业理想行事的义务。医生应当是正直的人,精通医术。他要洁身自好,殷勤照顾病人;他应该谦虚、冷静、耐心,毫不焦虑地迅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他的职业和他生活中的一切行为中,举止得体。

1.1.3除了拥有印度医学委员会认可的资格并在印度医学委员会/国家医学委员会注册的医生之外,任何人都不允许从事现代医学或外科系统。在任何其他医学体系中获得资格的人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实践现代医学体系。

1.2
保持良好的医疗实践

1.2.1医务职业的主要目标是在充分尊重职业和人的尊严的情况下为人类服务。医生应该值得托付给他们治疗的病人的信任,为每一个人提供充分的服务和奉献。医生应不断努力提高医学知识和技能,并应使病人和同事受益于他们的专业造诣。医生应该采用有科学依据的治疗方法,不应与任何违反这一原则的人进行专业合作。医学职业的光荣理想意味着医生的责任不仅延伸到个人,而且延伸到社会。

1.2.2医学学会会员资格:为提高其专业水平,医生应加入对抗疗法医疗专业协会和协会,并积极参与此类机构的运作。

1.2.3医生应参加由知名专业学术团体或任何其他获授权组织举办的专业会议,每五年至少30小时,作为继续医学教育计划的一部分。这一要求的遵守情况应定期通知印度医学委员会或邦医学委员会(视情况而定)。

1.3病历的保存

1.3.1每个医生都应以印度医学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形式保存有关其室内病人的医疗记录,从治疗开始之日起为期3年附录3。

1.3.2.如病人/获授权的护理人员或有关的法律当局要求提供医疗记录,可适当地予以确认,并应在72小时内发出文件。

1.3.3注册医生须备存一份医疗证明书登记册,列明所签发证明书的全部详情。在开具医疗证明时,医生应始终输入患者的识别标记,并保存证明副本。他/她不得遗漏在医疗证明或报告上记录病人的签名和/或拇指标记、地址和至少一项识别标记。医疗证明应按照附录2的要求准备。

1.3.4应努力实现病历电脑化,以便快速检索。

1.4显示登记号码

1.4.1每名医生应在其诊所和发给患者的所有处方、证明和收据上显示国家医疗委员会/印度医疗委员会授予他的注册号码。

1.4.2医生的姓名后缀只应显示其认可的医学学位或授予专业知识或认可任何模范资格/成就的证书/文凭和会员/荣誉。

1.5药品通用名称的使用每一位医生都应尽可能使用通用名称的药物,并应确保合理处方和使用药物。

1.6病人护理的最高质量保证每个医生都应该帮助保护这个职业,不让那些缺乏道德品质或教育的人进入。医生不得在其专业执业中雇用任何非根据现行医疗法注册或征召的随从人员,也不得允许此类人员在需要专业裁量权或技能的情况下对病人进行护理、治疗或手术。

1.7揭露不道德行为
医生应该毫不畏惧或偏袒地揭露本行业成员的无能或腐败、不诚实或不道德的行为。

1.8专业服务的付款
从事医学实践的医师应当优先考虑病人的利益。医生的个人经济利益不应与病人的医疗利益相冲突。医生应在提供服务前,而不是在手术或治疗进行后,公布收费情况。这种服务的报酬应当以提供服务时向患者明确宣布的形式和数额。签订“没有治疗就没有报酬”的合同是不道德的。医生代表国家提供服务,不得预收或接受任何报酬。

1.9规避法律限制医生应遵守国家规范医疗实践的法律,也不得协助他人逃避此类法律。为了公共健康的利益,他应在遵守和执行卫生法律和条例方面给予合作。医生应遵守《1940年药品和化妆品法》等国家法令的规定;1948年《药房法》;1985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1971年《医疗终止妊娠法》;1994年《人体器官移植法》;1987年《精神健康法》;1986年《环境保护法》;《产前性别确定测试法》,1994年; Drugs and Magic Remedies (Objectionable Advertisement) Act, 1954;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Equal Opportunities and Full Participation) Act, 1995 and Bio-Medical Waste (Management and Handling) Rules, 1998 and such other Acts, Rules, Regulations made by the Central/State Governments or local Administrative Bodies or any other relevant Act relating to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public health.

第二章

2.医生对病人的责任

2.1对病人的义务

2.1.1虽然医生没有义务为每一个请求他服务的人治疗,但他不仅应该随时准备对病人和伤者的呼唤作出反应,而且应该铭记他的使命的崇高性质和他在职业职责中所承担的责任。在治疗过程中,他不应忘记,托付给他照顾的人的健康和生命取决于他的技能和注意力。医生应尽力在病人指定的时间看病,以增加病人的舒适感。医生建议病人寻求另一名医生的服务是可以接受的,但在紧急情况下,医生必须治疗病人。任何医生不得任意拒绝对病人的治疗。然而,出于充分的理由,当病人所患的疾病不在治疗医师的经验范围内时,医生可以拒绝治疗,并将病人转介给另一名医生。

2.1.2医生有任何对病人有害或可能影响其对-à-vis病人的表现的丧失行为能力者,不得从事其专业

2.2 耐心,细心和保密耐心和细心是医生的特点。病人托付给医生的有关个人或家庭生活的秘密,以及在治疗期间观察到的病人的性格或性格缺陷,除非国家法律要求披露,否则绝不应披露。然而,有时医生必须确定他对社会的责任是否要求他运用作为医生的自信所获得的知识来保护一个健康的人免受他即将接触的传染病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医生应该像他希望另一个人在类似情况下对待他自己的家庭成员那样行事。

2.3预后医生既不应夸大也不应低估病人病情的严重性。医生应确保病人、病人的亲属或负责任的朋友了解病人的情况,以符合病人及其家属的最大利益。

2.4病人不能被忽视医生可以自由选择为谁服务。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他应当对任何请求他协助的请求作出反应。一旦接受了一个病例,医生不应忽视病人,也不应在没有充分通知病人及其家属的情况下退出病例。临时执业医师、正式执业医师不得故意过失,致使病人丧失必要的医疗服务。

2.5 产科病例的预约:当一名已受聘诊治产科病例的医生缺席,而另一名医生被派去诊治并完成分娩时,代理医生有权获得其专业费用,但应在受聘医生到达时获得病人同意辞职。

第三章

3.医生会诊的职责

3.1避免不必要的会诊


3.1.1但是,在病情严重、有疑问或困难的情况下,医生应要求会诊,但在任何情况下,这种会诊都应是合理的,只符合患者的利益,而不是出于任何其他考虑。

3.1.2咨询病理学家/放射科医生或要求进行任何其他诊断性实验室检查应谨慎进行,而不是例行公事。

3.2为病人利益咨询
在每次会诊中,病人的利益是最重要的。所有参与病例的医生都应该对病人和他的护理人员坦诚。

3.3准时谘询
医生在提供咨询服务时应尽可能准时

3.4会诊后对患者的陈述

3.4.1除另有约定外,所有对患者或其代表的陈述都应在会诊医生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向病人及其亲友透露意见应由医务人员负责。

3.4.2意见分歧不应不必要地泄露,但当存在不可调和的意见分歧时,应坦率和公正地向患者或其亲属或朋友解释情况。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寻求进一步的咨询意见。

3.5会诊后治疗
如果出现任何意外变化,任何决定都不应限制主治医生对治疗方案进行后续调整,但在下次会诊时,应讨论/解释调整的原因。在主治医生缺席的紧急情况下,被派往医院的会诊医生享有同样的特权和义务。主治医生可随时为病人开药,而会诊医生则只可在紧急情况下或在需要时以专家身份开药。

3.6转介专科医生的病人
当病人由主治医生转介给专科医生时,应将病人的病例摘要交给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将其意见以书面形式传达给主治医生。

3.7费用及其他收费

3.7.1医生须在其病房的牌匾及/或他所探访的医院清楚地显示其收费及其他收费。处方也应清楚说明医生是否亲自配药。

3.7.2医师应在处方信头填写姓名、职称及注册详情。

注:在病人较多的政府医院,开处方医生的姓名必须写在他/她的签名下面。

第四章

4.医生之间的责任
医生应该把为所有医生及其直系家属提供无偿服务视为一种荣幸和荣幸。

4.2进行谘询:
在协商中,不能搞虚情假意,不能搞竞争,不能搞嫉妒。对负责诊治的医生应给予应有的尊重,不得发表有损对他的信任的言论或评论。为此,在患者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不应进行任何讨论。

4.3顾问不负责案件:当医生被要求会诊时,会诊医生通常不应负责该病例,特别是在病人或朋友的请求下。会诊医师不得批评转诊医师。他/她应与转诊医生讨论诊断治疗方案。

4.4代课老师的委任
当一名医生要求另一名医生在他暂时不开业期间照顾他的病人时,职业礼貌要求只有当他有能力履行额外的责任和他/她的其他职责时,才接受这样的任命。在这种任命下行事的医生应最大限度地考虑不在的医生的利益和声誉,所有这些病人在他/她回来后应恢复由后者照顾。

4.5拜访其他医生的病例:
当担任公职的医生有责任检查和报告疾病或受伤时,他应该与在场的医生沟通,以便让他有机会在场。担任公职的医务人员/医生应避免对已采取的诊断或治疗发表评论。

第五章

5医生对公众和辅助医疗专业的责任

5.1作为公民的医生:医生作为受过特殊训练的好公民,应当传播有关公共卫生问题的建议。它们应在执行社会法律和维持促进人类利益的机构方面发挥作用。它们尤其应在卫生/公共卫生法律和条例的管理方面与当局合作。

5.2公共和社区卫生
医师,特别是从事公共卫生工作的医师,应当向公众宣传传染病的检疫法规和预防措施。医生应根据卫生主管部门的法律、规则和条例,随时向所设立的公共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其护理的每一例传染病病例。当流行病发生时,医生不应该因为害怕自己感染疾病而放弃自己的职责。

5.3药剂师/护士
医生应承认和促进不同的辅助医疗服务的做法,例如,作为专业的药房和护理,并应在必要时寻求他们的合作。

第六章

6.不道德的行为

医生不得协助或教唆或从事下列任何可被解释为不道德的行为-

6.1广告

6.1.1医生、医生群体或机构或组织直接或间接拉客是不道德的。医生不得使用他/她(或他/她的名字)作为任何形式或方式的广告或宣传的主题,通过任何模式,无论是单独使用还是与他人联合使用,其性质足以引起对他或他的专业职位、技能、资格、成就、成就、专长、任命、协会、从属关系或荣誉的注意,以及/或通常会导致他自我膨胀的性质。医生不得为补偿或其他目的,就任何药品、药品、秘方、外科手术或治疗用品、仪器或器具或任何商业产品或物品的任何财产、质量或使用,或其任何测试、演示或试验,向任何人提供任何批准、推荐、背书、证书、报告或声明,以供与他的姓名、签名、或通过任何模式以任何形式或方式拍摄广告,也不得吹嘘病例、手术、治疗或补救措施,或允许通过任何模式公布有关报告。但医生可就下列事项在报章上作出正式公告:
  1. 开始练习。
  2. 论执业类型的转变。
  3. 关于更改地址。
  4. 因临时缺勤。
  5. 恢复另一项练习。
  6. 成功的另一个实践。
  7. 公开宣布控罪。

6.1.2在诊室或任何此类临床机构的信头或招牌上印刷自己的照片或任何此类宣传材料,应被视为医生的自我宣传行为和不道德行为。但是,打印草图、图表、人体系统图片不应被视为不道德。

6.2专利及版权
医生可以为手术器械、器械和药物申请专利,也可以为应用程序、方法和程序申请版权。但是,如果在涉及到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情况下,这些专利或版权的利益无法获得,这是不道德的。

6.3经营开放式店铺(医生配发药品及用具): -
医生不得经营露天铺位,售卖药物以配发其他医生所开的处方,或售卖医疗或手术用具。只要不剥削病人,医生开处方或提供药物、补救办法或器具并不是不道德的。医生开具的或从市场上为患者购买的药物应明确说明专有配方和药物的通用名称。

6.4返利与佣金

6.4.1医生不得为转诊、推荐或促成任何病人进行内科、外科或其他治疗而给予、索取或接受,也不得主动提出索取或接受任何礼物、酬金、佣金或奖金。医生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或参与分割、转移、转让、从属、回扣、分割或退还任何医疗、手术或其他治疗费用的行为。

6.4.2第2段的规定6.4.1对于医生或任何人为诊断目的或其他研究/工作而转介、推荐或采购标本或材料,均具有同等效力。但本条不得禁止合资格医生向在其监督下提供医疗服务的其他正式合资格人士支付薪金。

6.5秘密的补救措施医生开处方或配发他不知道其成分的秘密治疗药物,或制造或推广使用这些药物是不道德的,因此被禁止。医生开的所有药物都应该有专有配方和明确的名称。

6.6人权医生不得协助或教唆酷刑,也不得参与施加精神或身体创伤,或隐瞒其他某些人或机构明显侵犯人权的酷刑。

6.7
安乐死实施安乐死是不道德的行为。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即使在脑死亡后,撤回支撑装置以维持心肺功能的问题,应仅由医生团队决定,而不仅仅是由治疗医生独自决定。由医生小组宣布退出支持系统。该小组应由负责病人的医生、负责医院的首席医务官/医务官和医院负责人从医院工作人员中或根据1994年《人体器官移植法》的规定提名的一名医生组成。

第七章

7.不当行为

医师有下列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应构成职业失当行为,应受到纪律处分

7.1违反规定
(三)违反本规定的。

7.2
如果他/她没有按照第1.3条保留其室内病人的医疗记录3年,并且在病人或其授权代表按照第1.3.2条提出要求的72小时内拒绝提供该记录。

7.3
如果他/她没有在他的诊所、处方和证明等中展示国家医学委员会或印度医学委员会授予他/她的注册号码,或违反条例1.4.2的规定。

7.4
通奸或不当行为*医生滥用专业地位,与病人通奸或有不正当行为,或与病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将根据1956年《印度医学委员会法》或有关的《州医学委员会法》的规定,承担纪律处分的责任。

7.5
法庭判决:因涉及道德败坏/刑事行为而被法庭定罪。

7
性别鉴定测试:除非《1971年终止妊娠医学法》规定有终止妊娠的其他绝对指征,否则无论如何不得为终止在母体子宫内发育的女胎儿的生命而进行性别鉴定试验。任何终止正常女性胎儿妊娠的行为,相当于女性胎儿的堕胎,除了根据本法规定使其承担刑事诉讼责任外,还应被视为医生方面的专业不当行为,导致刑事处罚。

7.7签署专业证书、报告及其他文件:注册医生在某些情况下,受法律约束须交出,或不时被要求或要求交出由其以专业身份签署的证明书、通知书、报告及其他性质类似的文件,以供日后在法庭或行政用途等。这些文件,除其他文件外,包括附录-4中给出的文件。任何注册从业员如被证明以其名义及授权签署或给予任何该等性质相类似的证书、通知、报告或文件,而该等证书、通知、报告或文件属不真实、误导或不当性质,可被从登记册删除其姓名。

7.8
注册医生不得违反《药品和化妆品法》的规定以及根据该法制定的规章。因此,

  1. 在没有绝对医学指征的情况下开类固醇/精神药物;
  2. 向除其病人外的公众出售附表“H”及“L”药物及毒药;

违反上述规定的,构成医师严重的职业失当行为。
7.9进行或使不合格的人进行堕胎或任何没有医学、外科或心理指征的非法手术。

7.10
注册医生不得向不合格或非医务人员签发现代医学效能证书。
(注:上述规定并不限制真诚的学生、助产士、配药员、外科服务员或熟练的机械和技术助理以及医生亲自监督下的治疗助理的适当培训和指导。)
7.11医生不应就疾病和治疗向外行发表文章或接受采访,这可能有宣传自己或招揽执业的作用;但可以以个人名义就公共卫生、卫生生活问题致函新闻界,或为同一目的在电台/电视/网上聊天中发表演讲,并向新闻界发出通告。

7.12
由医生为特定目的经营的机构,如留产院、疗养院、私立医院、康复中心或任何类型的培训机构等,可以在非专业报刊上刊登广告,但这些广告所包含的内容不得超过机构名称、收治的病人类型、培训类型和提供的其他设施以及费用。

7.13
医生不得使用超大的牌子,并在上面写上姓名、从大学或法定机构取得的资格、职称和专业名称、注册编号(包括注册的国家医学委员会名称)以外的任何内容。处方上的内容也应该如此。在药剂师的店铺或他不居住或工作的地方张贴招牌是不合适的。

7.14
注册医生不得披露病人在执行其专业职务时所知悉的秘密,除非─

  1. 在法庭上根据主审法官的命令;
  2. 在对特定个人和/或社区存在严重和确定风险的情况下;而且
  3. 法定传染病。

如发生传染病/应报告疾病,应立即通知有关公共卫生当局。

7.15注册医生不得仅以宗教理由拒绝在有医学指征时协助或进行绝育、节育、包皮环切术和终止妊娠,除非该医生认为自己没有能力这样做。

7.16
在施行手术前,医生应取得病人丈夫或妻子、父母或监护人(如属未成年人)或病人本人(视情况而定)的书面同意。在可能导致不孕的手术中,需要夫妻双方的同意。

7.17
注册医生不得未经病人许可,以足以辨认病人身份的方式,在任何医学期刊或其他期刊上刊登病人的照片或病例报告。如果不愿透露身份,则不需要征得同意。

7.18
如果由医生经营养老院并聘请助理来帮助他/她,最终责任在于医生。

7.19
医师不得利用掮客或代理人招揽病人。

7.20
医生不得自称为专科医生,除非他在该科具有特殊资格。

7.21
未经女性患者及其配偶以及捐献者的知情同意,不得进行体外受精或人工授精。只有在向患者提供了关于手术目的、方法、风险、不便之处、失望之处以及可能的风险和危害的充分信息后,才能以书面形式获得这种同意。

7.22研究
:可以进行临床药物试验或其他根据ICMR指南涉及患者或志愿者的研究,前提是要考虑到伦理问题。在这方面违反现行ICMR准则将构成不当行为。从患者那里取得的药物或治疗试验的同意,如果不符合准则,也应被解释为不当行为。


7.23
如果在地区卫生局局长或主席Zila Parishad视察期间,发现派驻农村地区的医生两次以上缺勤,如果邦政府建议印度医学委员会/邦医学委员会根据本条例采取行动,则同样应被视为行为不当。

7.24在医学院/院校任职的医生,在指定的工作时间内,须留在医院/院校任教或从事其他工作。如果在此期间发现他们缺席两次以上,经校长/医务监督证明,并通过邦政府提交印度医学委员会/邦医学委员会根据本条例采取行动,则该行为将被视为不当行为。

第八章

8.处罚及纪律处分

8.1
必须清楚地了解,上述违法和专业不当行为的实例并不构成,也不打算构成要求纪律处分的臭名昭著的行为的完整清单,通过发布此通知,印度医学委员会和或国家医学委员会绝不排除考虑和处理注册医生部分的任何其他形式的专业不当行为。在某些情况下,不属于上述任何类别的专业不当行为问题可能会不时发生。应当非常小心,不使这一准则在文字上或精神上受到违反。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印度医学委员会和/或邦医学委员会必须考虑并决定提交给印度医学委员会和/或邦医学委员会的事实。

8.2
它明确指出,任何关于职业不当行为的投诉都可以提交适当的医务委员会进行纪律处分。在接获任何有关专业失当行为的投诉后,有关的医务委员会会进行调查,并给予注册医生当面或由辩护人听取意见的机会。如发现该名医生有专业失当行为,有关的医务委员会可视需要作出惩罚,或指示将该名执业医生从该名执业医生的名册中全部除名或在指定期间内除名。从登记册上删除的情况应在当地新闻界以及不同医学协会/学会/团体的出版物上广泛宣传。

8.3
如从登记册除名的惩罚为有限期间,则有关的理事会也可指示,在被命令除名的期限届满后,已被除名的名称应恢复在登记册内。

8.4
对失职医师的申诉,应当在六个月内作出决定。

8.5
在投诉未决期间,有关委员会可限制医生执行审查中的程序或做法。

8.6
专业能力不足应根据印度医学委员会规定的指导方针由同行小组进行判断。

附录- 1

宣言

在注册时,每名申请人须由有关的注册主任送交一份下列声明的副本,申请人须阅读并同意遵守该声明:
  1. 我庄严宣誓将献身于为人类服务。
  2. 即使受到威胁,我也不会用我的医学知识违反人道法则。
  3. 我将对人类生命保持最大限度的尊重,从受孕开始。
  4. 我不允许宗教、国籍、种族、政党政治或社会地位的因素介入我的职责和病人之间。
  5. 我将带着良心和尊严从事我的职业。
  6. 病人的健康是我首先要考虑的。
  7. 我将尊重我心中的秘密。
  8. 我要给我的老师应有的尊重和感激。
  9. 我将尽我所能维护医学职业的荣誉和崇高传统。
  10. 我将以尊重和尊严对待我的同事。
  11. 我将遵守《2002年印度医学委员会(专业行为、礼仪和道德)条例》中规定的医学道德准则。

我以我的名誉郑重地、自由地作出这些承诺。


签名 ......................................................


的名字 ...............................................................


的地方 ...............................................................


地址

......................................................

........................... ...........................

........................... ...........................


日期 .....................

附录- 2

推荐证书格式
请假、延期或沟通
休假和健身

患者签名
或拇指的印象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须在政府医务助理或医生在场的情况下填写。

识别标记: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博士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过仔细检查案件的证明在此 _______________ 鉴于以上患有是谁的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 我认为一段时间内擅离职守 ____________________ 由 __________________ 是绝对必要的恢复他的健康。


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生经过仔细检查后,在此证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已恢复健康,现适合加入工作。


的地方 ___________________

医护人员签名。

日期 ________________

没有注册。___________________




(印度医学委员会/国家医学委员会..................状态)


注意:-
还应具体说明疾病的性质和可能的持续时间。该证明必须附有一份简要的病历,说明疾病的性质、症状、原因和持续时间。



附录3

病历格式
(见规例3.1)
患者姓名:

年龄:

性:

地址:

职业:

首次到访日期:

病例临床记录(总结):

箴言。诊断:

建议的调查报告:

调查后诊断:

建议:

跟进

日期:
观察:

完整签名...............................


主治医师姓名

附录4

证书、报告、通知等清单由医生为各种法令/行政要求而签发
  1. 根据有关出生、死亡或处置死者的行为。
  2. 根据《精神错乱和精神缺陷法案》和《精神疾病法案》及其制定的规则。
  3. 根据《疫苗法》及其制定的条例。
  4. 根据《工厂法》及其制定的规章。
  5. 根据教育法案。
  6. 根据《公共卫生法》及其颁布的命令
  7. 根据工人补偿法和残疾人法。
  8. 根据有关传染病通报的法令和命令。
  9. 根据雇员国家保险法。
  10. 与疾病福利保险和友好社会有关。
  11. 根据《商船法》
  12. 办理/签发护照。
  13. 在法庭、公共服务部门、公共部门或一般雇用中出庭的理由。
  14. 与民事和军事事务有关。
  15. 与养恤金部管辖的事宜有关。
  16. 与检疫规则有关
  17. 申请驾驶执照。


(萨赫德瓦博士)
秘书
印度医学委员会


(2003年2月22日《印度公报》第三部分第四版刊登)

印度医学委员会
通知


no.mci - 211 (2) 2002 - regn.印度医学委员会行使根据1956年《印度医学委员会法》(1956年第102号)第33(m)条第20A条授予的权力,经中央政府事先批准,现对2002年《印度医学委员会(职业行为、礼仪和道德)条例》作出以下修订,即

(i)本条例可称为《2003年印度医学理事会(专业行为、礼仪和道德)(修订)条例》。

(ii)条例由在官方宪报刊登之日起生效。

(2)在《2002年印度医学委员会(专业行为、礼仪和道德)条例》中,应省略第7章下的第7.23和7.24条。

(2004年5月27日,《印度公报》第四版第三部分刊登)

印度医学委员会
通知

新德里,2002年3月11日


不。mci - 211(2) / 2004(伦理)。-印度医学委员会行使根据1956年《印度医学委员会法》(1956年第102号)第33(m)条第20A条授予的权力,经中央政府事先批准,现对2002年《印度医学委员会(专业行为、礼仪和道德)条例》作出以下修订,即

(一)本条例可称为《2004年印度医学委员会(专业行为、礼仪和道德)(修订)条例》。

(2)在2002年《印度医学委员会(专业行为、礼仪和道德)条例》中,在第8章中出现第8.6条之后,应增加下列条例:

" 8.7如果印度医学委员会被告知,国家医学委员会在收到投诉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对任何拖欠医生的投诉作出决定,而且MCI有理由相信没有正当理由不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对投诉作出决定,印度医学委员会可以-

(i)敦促有关国家医疗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诉作出结论和决定;
(ii)可立即或在印度医学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上文第(i)段规定的期限届满后,决定向有关国家医学委员会撤回上述投诉,并将其提交理事会道德委员会,以便在印度医学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投诉后不超过六个月的时间内迅速处理。”

" 8.8凡因国家医学委员会就对不良医师的投诉作出的决定而感到愤愤不平的人,有权在收到该医学委员会通过的命令之日起60天内向MCI提出上诉:

但审裁处如信纳上诉人因充分理由而无法在上述60天期限内提出上诉,则可准许上诉人在另一60天期限内提出上诉。

印度医学委员会
通知

新德里,2009年12月10日

不。mci - 211(1) / 2009(伦理)/ 55667-印度医学委员会行使1956年《印度医学委员会法》(1956年第102号)第33条赋予的权力,经中央政府事先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以修订2002年《印度医学委员会(专业行为、礼仪和道德)条例》

1.(i)本条例可称为《印度医学委员会(职业行为、礼仪和道德)(修订)条例》,2009年第一部分。
(ii)条例由在官方宪报刊登之日起生效。

2.在《2002年印度医学委员会(专业行为、礼仪和道德)条例》中,应如其中所述,规定下列增补/药物/决定/替代

3.在第6.7条之后增加以下条款

6.8医生和医生专业协会在其与制药和相关卫生部门行业的关系中的行为守则。

6.8.1在处理制药和相关的卫生部门行业时,执业医师应遵循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礼物:执业医师不得接受任何制药或相关保健行业及其销售人员或代表的任何礼物。

(b)旅游设施:执业医师不得接受任何医药或相关医疗行业或其代表提供的境内外旅游设施,包括铁路、航空、轮船、邮轮船票、带薪假期等,以代表身份为自己及家人度假或参加会议、研讨会、工作坊、CME计划等。

(c)热情好客:医生不得以任何借口个别接受任何款待,例如为自己或家人提供酒店住宿。

(d)现金或金钱补助金:医生不得以任何借口以个人身份从任何制药和相关保健行业获得任何现金或金钱补助金。医学研究、学习等经费只能通过经批准的机构以透明的方式,按照经批准的机构通过的法律/规则/准则所规定的方式获得。它应始终被充分披露。

(e)医学研究:执业医生可执行、参与和从事由制药及相关医疗保健行业资助的研究项目。执业医生有义务知道,完成以下(1)至(vii)项对于承担任何由行业资助的研究任务/项目是必要的,因为这是适当的和合乎道德的。因此,在接受该职位时,医生应:-
(i)确保特定的研究计划得到有关主管当局的适当许可;
(ii)确保该研究项目获得国家/国家/机构伦理委员会/机构的批准;
㈢确保它满足为医学研究规定的所有法律要求;
确保一开始就公开公布资金的来源和数额;
如果研究项目需要人类志愿人员,确保向他们提供适当的照顾和设施);
确保不进行不当的动物实验,必要时以科学和人道的方式进行;
(vii)确保医生在接受该项任务时,可在有关该项任务的谅解备忘录或任何其他文件/协议中加入该项条款,以便为社会的更大利益发表研究结果。

(f)保持专业自主性:在与制药和相关的保健行业打交道时,执业医生应始终确保他/她自己的专业自主权和/或医疗机构的自主权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妥协。

(g)联系:执业医生可以以咨询、顾问、研究人员、治疗医生或任何其他专业身份为制药和相关保健行业工作。在这样做时,医生须始终:
(i)确保他的职业操守和自由得到维持:
确保不以任何方式损害患者的利益;
确保这种联系不违反法律;
确保这种隶属关系/雇用完全透明和公开。

(h)背书:执业医师不得公开为本行业的药品或产品背书。对此类产品的功效或其他方面进行的任何研究应提交给和/或通过适当的科学机构,或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科学期刊上发表。
(已退休中校)塞塔尔瓦德博士)
秘书
印度医学委员会



附注主要条例即《2002年印度医学委员会(专业行为、礼仪和道德)条例》于2002年4月6日在《印度公报》第三部分第(4)节中公布,并对2003年2月22日和2004年5月26日的MCI通知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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